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17民初24079号
原告:孙某,男,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笪某,董事长。
原告孙某与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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