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1908号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东海路XXX号。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