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9690号 原告: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东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山晶华兴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六时泾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库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建林路666号出口加工区配套工业园4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奇锐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横泾街道尧南路16号2幢。 法定代表人:曹娟。 原告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晶华兴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库盈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奇锐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