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兴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异10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东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万**、**,***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兴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景联路11号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金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长明街32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7年6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崇仁县。 第三人:***,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第三人:**,女,汉族,1987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第三人:***,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 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本院在执行(2021)粤1971执39981号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贵院在执行(2021)粤1971执39981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止本案执行。因第三人系被执行人的股东,申请人特申请追加第三人为(2021)粤1971执39981号的被执行人,具体理由如下: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兴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光公司”)存在买卖业务往来,由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兴光公司供应AB胶带,双方约定货款月结30天,双方交易金额为3504687.72元。2020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兴光公司在申请人的催告函上签字,确认尚欠申请人货款2408827.52元。被执行人东莞市金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叶公司”)为被执行人兴光公司提供了担保。因被执行人兴光公司、被执行人金叶公司拒不偿还货款,申请人向贵院提起了诉讼。贵院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先后审理后分别作出(2020)粤1971民初15585号民事判决、(2021)粤19民终2670号民事裁定,(2020)粤1971民初15585号民事判决、(2021)粤19民终2670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9月6日生效。2021年9月15日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1971执39981号。2022年8月30日,贵院作出(2021)粤1971执39981号之一执行裁定,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兴光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2日,成立时股东为第三人***、第三人***,认缴出资额分别为90万元、1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49年7月12日。2019年11月12日,第三人***将10万元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至今均未实缴出资。被执行人金叶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4日,成立时股东为***、***、第三人***,认缴出资额分别为40万元、30万元、3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50年12月30日。2020年5月7日,***将40万元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将30万元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至今均未实缴出资。申请人认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兴光公司、被执行人金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被执行人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申请人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请求追加被执行人兴光公司、被执行人金叶公司的股东即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请求第三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兴光公司、被执行人金叶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请求:1、追加第三人***为(2021)粤1971执39981号案的被执行人,其在未出资9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2020)粤1971民初15585号民事判决项下被执行人东莞市兴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追加第三人***为(2021)粤1971执39981号案的被执行人,其在未出资1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2020)粤1971民初15585号民事判决项下被执行人东莞市兴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追加第三人**为(2021)粤1971执39981号案的被执行人,其在受让第三人***10万元股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的上述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追加第三人***为(2021)粤1971执39981号案的被执行人,其在未出资4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2020)粤1971民初15585号民事判决项下被执行人东莞市金叶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追加第三人**为(2021)粤1971执39981号案的被执行人,其在未出资3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2020)粤1971民初15585号民事判决项下被执行人东莞市金叶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6、追加第三人***为(2021)粤1971执39981号案的被执行人,其在未出资3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2020)粤1971民初15585号民事判决项下被执行人东莞市金叶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经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兴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2021)粤1971执39981号案的过程中,因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8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东莞市兴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原股东为:1、***,认缴出资90万元,应在2049年7月8日前缴足;2、***,认缴出资10万元,应在2049年7月8日前缴足。2019年10月29日,第三人***将10万元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股东变更为:1、***,认缴出资90万元,应在2049年7月12日前缴足;2、**,认缴出资10万元,应在2049年7月12日前缴足。 东莞市金叶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原股东为:1、***,认缴出资30万元,应在2050年12月30日前缴足;2、***,认缴出资40万元,应在2050年12月30日前缴足;3、***,认缴出资30万元,应在2050年12月30日前缴足。2020年4月22日,***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股东变更为:1、***,认缴出资30万元,应在2050年12月30日前缴足;2、***,认缴出资40万元,应在2050年12月30日前缴足;3、**,认缴出资30万元,应在2050年12月30日前缴足。 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信息、执行裁定书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第三人***在转让其股份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依据不足。第三人***、**、***、**、***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无证据证明两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故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为(2021)粤1971执39981号案被执行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为(2021)粤1971执39981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奕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