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01589号 原告***。 被告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通海五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提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32.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未预交)。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