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23民初3736号 原告:***。 被告: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优嘉植物保护优先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申请减免案件诉讼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吴 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