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23民初3736号
原告:***。
被告: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优嘉植物保护优先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申请减免案件诉讼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吴 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