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3民初2300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通海五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盐阜西路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