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民初8653号之一
原告:南京宽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央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一品嘉园****
法定代表人:**昇,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沿海,住所地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通海五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南京宽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央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南京宽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宽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39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合计5759元,由原告南京宽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