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通海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如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顾 星
书 记 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