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3203号之三
原告:华东泰克西汽车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03939073D,住所地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丁卯金润仓储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91MA1Q03GP7D,地址镇江新区丁卯纬二路南(镇江新区丁卯伟勤预制墙板厂内)。
经营者:***。
原告华东泰克西汽车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丁卯金润仓储服务部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东泰克西汽车铸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东泰克西汽车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东泰克西汽车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42元,由原告华东泰克西汽车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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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 凯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红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