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3203号之四
申请人:华东泰克西汽车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新区丁卯金润仓储服务部,地址镇江新区丁卯纬二路南(镇江新区丁卯伟勤预制墙板厂内)。
经营者:***。
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苏1191民初3203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镇江新区丁卯金润仓储服务部银行存款38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0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19)苏1191民初320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华东泰克西汽车铸造有限公司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新区丁卯金润仓储服务部银行存款384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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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 凯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红
二○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