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泰克西汽车铸造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丁卯金润仓储服务部与华东泰克西汽车铸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3203号之四 申请人:华东泰克西汽车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新区丁卯金润仓储服务部,地址镇江新区丁卯纬二路南(镇江新区丁卯伟勤预制墙板厂内)。 经营者:***。 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苏1191民初3203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镇江新区丁卯金润仓储服务部银行存款38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0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19)苏1191民初320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华东泰克西汽车铸造有限公司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新区丁卯金润仓储服务部银行存款384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凯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红 二○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