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

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088号之一 原告: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韩泰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478499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丹,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利民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0430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3元,保全费740元,合计1493元,由原告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