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

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088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韩泰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478499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丹,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利民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0430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苏0812民初708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