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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吉林市正大心血管病医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11民初866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75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职工。 被申请人:吉林市正大心血管病医院,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珲春中街1508号。 法定代表人:金淑,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韩泰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代博、***、金淑、吉林市正大心血管病医院、***、***、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邮储银行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正大心血管病医院、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145819.5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邮储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正大心血管病医院、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145819.58元。 上列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东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苗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