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1041号
申请人:江**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韩泰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丹,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路14号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区10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可能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琇
书 记 员 梁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