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40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丹、***,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81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2898.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6283.48元,并以102289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的标准,承担自2022年4月20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6000元。案件受理费16577元,减半收取82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89元,由原告江**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负担1368元,被告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921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货款1022898.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6283.48、律师费56000元及后续违约金、***行金、案件受理费等。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通过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多次委托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等财产状况,并到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场所线下调查。因受疫情影响,该院至今未予办理上述委托事项。
4.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根据查封、冻结相关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保全中冻结截止至2023年4月26日,执行中冻结截止至2023年9月28日(请申请执行人于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上述财产,以防查封过期。逾期未申请继续查封的,将承担上述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解封的法律后果)。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亦未取得实际效果。
经查询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账户的“在先冻结信息”,被执行人公司账户已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本院、常熟市人民法院、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兰州市七星河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的多起案件查封冻结,首轮查封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冻结标的为1462万。
5.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尾数为2700的手机号码,本院多次拨打,对方均未接听。
6.本院已将案情进展情况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对被执行人公司移送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对该公司破产清算。同时本院就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走访调查。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及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1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