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1031号
原告:江苏法德科阀门有限公司(原江苏络科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盘古工业集中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梁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镇江新区国际化学工业园松林山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法德科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法德科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0元,由原告江苏法德科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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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