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执保102号
申请人: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经济开发区前进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诚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蓝海二期B座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2021)苏03民初280号申请人江***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诚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诚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元,同时,申请人江***药业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帐号10×××25)账户存款人民币610000元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药业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诚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保全担保财产即江***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帐号10×××25)账户存款人民币61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诚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3570元,由申请人江***药业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