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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江苏诚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保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经济开发区前进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诚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蓝海二期B座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2021)苏03民初280号申请人江***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诚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诚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元,同时,申请人江***药业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帐号10×××25)账户存款人民币610000元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苏03执保102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保全担保财产即江***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帐号10×××25)账户存款人民币61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诚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2年2月15日,申请人江***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诚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诚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苏03执保10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诚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