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4财保382号
申请人:江***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98627069Q,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前进西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盟(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323625195R,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7-2地块)商务城办公楼B号楼1-60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药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在睢宁县人民法院(2023)苏0324执2557号的执行款644458.95元。并已经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药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在睢宁县人民法院(2023)苏0324执2557号的执行款644458.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