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3执保197号
本院在审理(2019)苏03民初638号申请人江苏九旭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联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九旭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联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苏03执保18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联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九旭药业有限公司以该案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苏03执保18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联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王朝阳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