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3执保182号
本院在审理(2019)苏03民初638号申请人江苏九旭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联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九旭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联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九旭药业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联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联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805元,由申请人江苏九旭药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朝阳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