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24执保278号
申请人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九旭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九旭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九旭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名下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书记员 朱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