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达涂料有限公司

河北金达涂料有限公司、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民终3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金达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无极县北苏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59990626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陈前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白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081171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北金达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金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河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8)冀0130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金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硅PU地面”地坪工程厚度未达到4mm是材料用量计算不够的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提供的与被上诉人3月29日的聊天记录证实,上诉人在购买被上诉人产品时,已经将现场的设计图以及面积图纸发给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知晓现场情况和面积的情况下,利用其公司的材料计算公式进行了4mm所需材料用量及价格的计算。后双方又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备注了:“总面积1332.65m2;1个篮球场、2个羽毛球场;厚度:4mm;基础:水泥,”等详细信息,以及所需材料用量和清单,再次明确了该地坪工程所需的材料用量是足够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材料用量计算不够事实是极其错误的。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的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才会导致存在2.68mm和4mm的巨大差距。二、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产品1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提出书面异议,并保存同一批号包装完整产品待被告检验”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且与实际不符。上诉人提供的与被上诉人的5月14日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收货日期为4月22日,5月14日被上诉人负责人就已经去现场进行了勘察,说明上诉人已经于15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了被上诉人产品质量有问题,没有达到施工厚度,要求被上诉人尽快处理。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提出质量问题的书面异议后,态度消极,一直推脱,不积极解决问题,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提交的微信、短信、电话聊天记录均能证明被上诉人已多次告知被上诉人产品质量有问题,要求尽快处理,否则视为认可质量存在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为了积极解决问题,曾多次联系被上诉公司的负责人,但被上诉人一直推脱,未予以处理,因工期问题,上诉人只能另找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再次施工,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长河化工公司辩称,上诉人向我司购买硅PU材料,我司于2018年4月22日交货,货物签收人为上诉人代表***。至此,我司基于本次产品购销所产生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关于上诉人称材料用量由我司计算,我司作为产品供应方,所提供用量的参考标准是基于完全平整地面上施工所需要的用量,并非现场实际所需的用量,实际施工用量需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上诉人把地坪工程厚度未达4mm的责任归咎于我司,缺乏依据。关于上诉人提出已按合同约定向我司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并保存同一批号包装完整产品待我司检验,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需方经验收提货后,如有质量问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并保存同一批号完整包装产品待供方检验,逾期则视为质量合格”。我司于2018年4月22日交货,上诉人并未在2018年5月14日前向我司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并保存同一批号完整包装产品待我司检验,根据上述约定我司本次销售的产品即为质量合格。再者,我司销售的产品均有出厂产品检测报告,符合行业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我司与上诉人仅为地坪材料买卖关系,并非工程承揽关系。我司无法全程跟踪上诉人施工过程,亦无权监督施工质量。现上诉人由于用料不足而非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不符合标准,主张增购材料返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我司承担,同样缺乏依据。 河北金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28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日,原告河北金达公司与涵城建设公司签订协议,由原告负责***市循环护工园区丘头中学项目-丘头中学室内运动场馆硅PU地坪工程,工程量约1332㎡”,地坪厚度标准4mm。 2018年4月16日,原告河北金达公司与被告长河化工公司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供方、原告为需方,一、产品型号、数量、价款分别为:长河硅PU底涂材料TB-201型33桶、长河硅PU弹性层材料TB-002(N)型151桶、长河硅PU加强层材料TB-003(N)绿型8桶、长河硅PU加强层材料TB-003(N)蓝5桶、长河硅PU加强层材料TB-003N砂型13包、长河硅PU面层材料TB-205绿型8套、长河硅PU面层材料TB-205蓝型5套、长河硅PU划线漆TB-207型2套、长河硅PU球场专用砂5包、长河硅PU填缝胶3套,货款共计92603元。备注:总面积1332.65㎡;1个篮球场、2个羽毛球场,厚度:4mm;基础:水泥。二、验收标准和方法:供方产品质量符合供方企业标准。需方经验收提货后,如有质量问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并保存同一批号完整包装产品待供方检验,逾期视为质量合格。三、交货地点:***化工园区丘头中学。十、违约责任:在外包装没有损坏的情况下如供方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需方在异议期内可退货给供方或要求供方退换合格产品(详见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4月22日把货送到指定地点。原告验收货物后,开始组织施工。至2018年5月4日完工后,由涵城建设公司对丘头中学室内运动场馆硅PU地坪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发现,硅PU厚度为2.68mm,远达不到规范及合同要求的施工厚度4mm。涵城建设公司于当日向原告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硅PU地坪整改达到4mm厚度。原告的工作人员多次要求被告派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验收或检测,被告一直在推拖,被告始终未能派人员进行检测。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另行与广州市正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硅PU运动地板工程协议,由广州市正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对丘头中学室内运动场馆硅PU地坪工程进行施工,该协议约定:产品型号:硅PU1.5mm(足厚),目前平均厚度2.6mm,总厚度成品在4mm,工程单价55元/㎡,工程总价为72875元。后该工程于2018年6月19日进行竣工验收。由涵城建设公司出具了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硅PU厚度为4mm,施工面积为1325㎡。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向广州市正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72875元,被被告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72875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按照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了原告所购买的产品。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货款付清。原被告双方对此无异议。该《产品购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在将所购的产品用于所承包的丘头中学室内运动场馆硅PU地坪工程后,发现硅PU的厚度没有达到硅PU地坪要求的4mm。根据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相关证据,均不能证实造成硅PU地坪未达到的4mm的厚度的原因是被告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产品1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提出书面异议,并保存同一批号包装完整产品待被告检验。虽然被告认可该工程使用的硅PU的用量是被告测算的,但造成硅PU地坪厚度不够的原因不能确定为被告供应的硅PU存在质量问题,最大可能是数量没有测算准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硅PU地坪厚度不够造成原告向其他公司另行支付工程款72875元,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河北金达涂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计811元由原告河北金达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河北金达公司主张其购买的被上诉人长河化工公司生产的硅PU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河北金达公司依法负有举证责任。上诉人河北金达公司购买被上诉人长河化工公司的硅PU材料用于丘头中学室内运动场馆硅PU地坪,施工完毕后经检测发现,硅PU材料没有达到硅PU地坪要求的4mm厚度。上诉人河北金达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实没有达到硅PU地坪要求的4mm厚度的问题是由于被上诉人长河化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故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河北金达公司要求被上诉人长河化工公司支付涉案赔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河北金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2元,由上诉人河北金达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