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德瑞克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斯德瑞克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江苏曙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19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斯德瑞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曙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江苏斯德瑞克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曙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金商初字第00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后经查询工商、银行、车管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湖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00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