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财保4715号 申请人:江阴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申请人江阴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江阴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家港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8万元的资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江阴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