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2341号
申请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本次财产保全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130万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或查封的有效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及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