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恢894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永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2)盱商初字第016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永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苏0830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江苏永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盱商初字第0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