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6435号-1
申请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晶瑞半导体有限公司、南京晶瑞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晶瑞半导体有限公司、南京晶瑞半导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晶瑞半导体有限公司、南京晶瑞半导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巴益军
法官助理 蒋磊君
书 记 员 孔晓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