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京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民初16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恒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613号左岸华庭4号楼12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景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京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阳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九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平,总经理。
原告山东恒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京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705财保9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山东京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427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京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427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684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