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京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2执保234号

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丰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2610K。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京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九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13046122Y。

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京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500000元。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价值16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京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0元。冻结日期以银行反馈信息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龙庆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静

书 记 员 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