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万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万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鑫恒铝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24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万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合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664896612T。
被执行人:北京鑫恒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北京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7层701-703、705-707、709、710、716、718、7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1590159M。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124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鑫恒铝业有限公司的存款3899840.4元。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传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