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万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万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24民初1207号
原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永柱,董事长。
被告:济南万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梁瑞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万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