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万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万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万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孔村镇合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6648966127。

法定代表人:梁瑞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云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TAY81R。

法定代表人:徐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万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云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本院(2019)鲁0502民初3818号调解书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云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5月8日、5月28日、6月12日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零星银行账户,但数额较小,不具备划拨条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到东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被执行人在该辖区有房产。

4.经调查,被执行人**的手机长期处于关机状态,山东云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与实际不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自然人和企业法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将上述事项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自然人不申请悬赏执行、对被执行人企业不申请执行转破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285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3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