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九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2127号
原告:浙江九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春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0625130Y。
法定代表人:商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朱程,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工业功能区(山建村裕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1747973P。
法定代表人:李敏翔。
原告浙江九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浙江九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00051.3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原告与被告建立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干强剂NCC-DSA8151”产品。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原告共向被告供应总价款为2367376元的产品,原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截止起诉日,被告已支付货款2067324.70元,仍欠原告300051.30元货款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裁定受理被告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原告浙江九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已依法向被告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无须再通过本诉讼行使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九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1元,退还原告浙江九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白国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