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623民初323号
原告南通博亿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因被告浙江九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货款,原告南通博亿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博亿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博亿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南通博亿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华
书记员 许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