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1民初5071号
原告:***,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栋,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江苏省响水县大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境区301县道与疏港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俊,公司职工。
被告:蚌埠市鑫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湖国际第B1栋1单元14层01141室。
诉讼代表人:徐明,公司经理。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17号区4号楼东城大厦7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源化工”)、蚌埠市鑫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鑫泰物流”)、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保蚌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被告江苏天源化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俊、被告亚太财保蚌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诉讼代表人徐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蚌埠鑫泰物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医疗费9912.92元、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1950.3元、误工费6631.48元、营养费450元、施救费5700元、车损136108元、评估费5000元,共计166432.7元,要求被告在交强险内承担20781.78元,剩余要求72825.46元,以上共计93607.2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8日11时50分许,被告***驾驶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C×××××)沿日兰高速匝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沂南县,向南转弯后向西转弯时,与沿沂南县沂新线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所有***驾驶超载的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相刮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南大队认定,原告***、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辩称,我方车辆皖C×××××号/皖C×××××车辆与鲁Q×××××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我方车辆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附加不计免赔险,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请求你法院核实,被告***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是江苏天源化工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实际车主是江苏天源有限公司将事故车辆挂靠在蚌埠市鑫泰物流有限公司,我方之后提供挂靠协议;对案件中的诉讼费、保全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亚太财保蚌埠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皖C×××××号/皖C×××××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属实,在核实肇事司机证件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同意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付,本次事故中双方车辆为同等责任,双方都是机动车辆,我公司商业险赔付比例为50%;***、***主张的车辆损失金额应该以法院委托评估为准,然后结合事故责任计算各方应承担的损失金额;鉴定费、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不承担。
江苏天源化工辩称,我公司系涉案车辆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C×××××)实际车主,被告***系我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该车挂靠在被告蚌埠鑫泰物流运营。我公司除同意上述被告的辩称意见外,因为该车在被告亚太财保蚌埠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亚太财保蚌埠公司承担。要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蚌埠鑫泰物流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举证、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结合庭审材料进行了综合认证。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均收录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及本院庭审调查材料,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8日11时50分许,被告***驾驶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C×××××)沿日兰高速匝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沂南县,向南转弯后向西转弯时,与沿沂南县沂新线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驾驶超载的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相刮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南大队认定,原告***、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
原告***受伤后,入沂南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支出医疗费9912.92元。经沂南县中医医院诊断为:中医诊断“损伤疼痛病(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1、右小腿皮肤剥脱伤。2、多处皮肤挫伤”。
原告***所有的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损失,经天邦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67788元,原告支出评估费5000元;由于被告亚太财保蚌埠公司对上述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经本院委托临沂泰瑞资产评估事务所重新评估为136108元。
涉案车辆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系原告***,原告***系原告***雇佣的驾驶员。涉案车辆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C×××××)实际车主系被告江苏天源化工,被告***系被告江苏天源化工雇佣的驾驶员,该车挂靠在被告蚌埠鑫泰物流运营,该车在被告亚太财保蚌埠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6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亚太财保蚌埠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C×××××)交通事故交强险的理赔机构,应依法对原告因该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负有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所受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亚太财保蚌埠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天源化工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挂靠运营的不合法性,被告蚌埠鑫泰物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系被告江苏天源化工雇佣的驾驶员,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的医疗费9912.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1950.30元、施救费5700元、车损136108元、评估费5000元,要求合理,应予支持;原告的伤情较轻,其误工期按住院天数为合理,其要求的误工费应为3978.90元(221.05元×18元);原告要求的营养费,无医院相关证明,不予支持。以上共计163330.72元。
综上所述,原告***、***所有的经济损失为163330.72元,由被告亚太财保蚌埠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129.20元(医疗费9912.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8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1950.30元、误工费3978.90元、车损2000元);余款14520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2.92元、施救费5700元、车损134108元、评估费5000元),由被告亚太财保蚌埠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72600.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所有的经济损失163330.72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90729.66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江苏天源化工有限公司、蚌埠市鑫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来海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