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源化工有限公司

2020某某与江苏天源化工有限公司、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2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境内301县道与疏港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女,194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源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1012民初9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8日向***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国先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秋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