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21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住响水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扬州超华阻燃工程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村河**组。
本院在执行江苏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与扬州超华阻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赵卫卫
审判员 吴鹏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