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民初956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境内301县道与疏港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湖,江苏大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晶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4月25日生,汉族,公司董事长,住滨海经济开发区。
原告江苏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晶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源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03元,由原告江苏天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春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子杰
书 记 员 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