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91民初1769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欧,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洪路7号。
法定代表人:魏元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成龙,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淮安羽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富民家园二期32幢5室。
法定代表人:杨翠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淮安羽平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欧、被告***和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成龙、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淮安羽平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7076.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8日21时,原告按约定将货物送至被告姚晓东指定的被告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工地,次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被告姚晓东让原告协助被告***(叉车工)卸货,因被告***将货物(轻质隔墙板)抬起时操作不当致货物倾斜下滑,导致原告从车上摔下受伤,被告***为逃避责任驾车逃离现场,原告拨打110,民警到场处理。120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79305.11元,原告通过合作医疗报销部分,个人支付26934.63元。另查,***系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将厂区建设工程发包给淮安羽平商贸有限公司承建,姚晓东系该工程负责人并由其安排卸货事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起上述诉请。
被告***辩称,原告驾车将货物运送到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按照姚晓东要求驾驶叉车帮助姚晓东将原告车上的货物卸载运送到仓库内,原告站在其车辆的最西列板上,***驾驶叉车在原告车辆东侧卸载车上最东列的板子。***将一摞板子叉运回仓库后,返回时未看到原告也未听到原告声音,就停下叉车寻找,发现原告躺在其车辆西侧地上,原告当时还讲和***没关系。***后回到办公室找人,警察询问时也作了如实陈述,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辩称,***系我公司员工,负责开叉车,我公司与淮安羽平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防火墙隔断协议》,淮安羽平商贸有限公司负责我公司消防隔断、防火墙的施工任务。原告将板子运到我公司厂区时,因被告姚晓东没有卸载板子的叉车机械,***是应姚晓东要求无偿帮助姚晓东卸货,我公司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我与此事无关,我找物流公司运货,指定交货地点,原告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后,我将运费交给原告就走了,我不在现场,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淮安羽平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1日,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与淮安羽平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防火墙隔断协议》,将公司二车间消防通道、楼梯口防火板隔断、三车间间距防火墙隔断工程项目发包给淮安羽平商贸有限公司施工,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被告姚晓东陈述其从淮安羽平商贸有限公司分包部分工程,隔板墙由被告姚晓东个人购买。
被告姚晓东从江苏康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保温板并负责支付运费,江苏康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物流平台发布运货订单,原告系苏N×××××号车辆车主也是该车驾驶员,原告在物流平台接到该订单后,于2019年1月18日下午驾驶苏N×××××号车辆将保温板等货物运送至被告姚晓东指定的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次日上午,因被告姚晓东没有卸货机械,遂请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帮忙出叉车卸货,被告***作为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的叉车驾驶员,受公司安排开叉车前往帮助卸货。原告也站在自己的货车上参与卸货。卸货过程中,原告不慎从车上跌落在地受伤。
对于原告参与卸货原因,原告陈述姚晓东将运费给原告后就离开了,离开之前说“你们卸货吧”,原告遂帮忙卸货。被告姚晓东对此不予认可。对于原告受伤经过,原告陈述其站在货车上卸货时,因被告***所开叉车上升速度太快导致车上的保温板倾斜,原告躲闪不及被保温板碰到跌落在地受伤。被告***对原告的陈述予以否认。根据原告提供的淮安市公安局盐化新区分局张码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显示,当时是原告报警,说有人从下货的车上摔下来受伤,民警现场走访***等人,均称原告卸货时从货车上跌落在地。
原告受伤后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医院门诊并住院治疗至2019年2月18日,住院30天,花费医疗费79305.11元,其中原告个人支付26934.63元,其余医疗费为医保报销。2019年5月4日门诊治疗原告花费门诊医疗费142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作为货物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收货人被告姚晓东指定的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后,被告姚晓东找人卸货,卸货义务人为被告姚晓东,而原告并无卸货义务,原告无偿参与卸货,属于义务帮工人,被告姚晓东为被帮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姚晓东应对原告在帮工活动中受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而言,其作为被告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的叉车驾驶员,其驾驶公司叉车前去参与卸货系应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安排,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对于被告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而言,因被告姚晓东无卸货机械,姚晓东请被告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卸货机械,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叉车卸货,公司属于义务帮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虽主张其是因为***驾驶叉车操作不当致原告跌落在地受伤,但被告***和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均予以否认,原告对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和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淮安羽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据被告姚晓东的陈述,其与被告淮安羽平商贸有限公司形成分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一是雇员遭受人身损害,而本案原告系义务帮工人,并非雇员,姚晓东也非其雇主,二是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本案仅系属于在卸货环节中遭受人身损害,原告并不进入到生产施工环节,故本案情形不适用该条规定。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姚晓东系履行被告淮安羽平商贸有限公司职务行为等其他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淮安羽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损失情况,其受伤后经门诊及住院治疗,原告个人支付医疗费27076.63元得到病历和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其住院30天,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损失为医疗费27076.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原告在参与卸货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安全义务导致不慎跌落在地受伤,对于损害的发生,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故可减轻被告姚晓东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姚晓东赔偿70%,原告自负30%责任,即被告姚晓东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20003.64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因伤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被告姚晓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20003.64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淮安羽平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姚晓东负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07)。
审判员  刘海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