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金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07民初611号 原告:辽宁金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鞍郑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响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金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