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镔某公司、融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民终50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镔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融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镔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融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7民初8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省镔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融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7民初89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省镔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8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