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3448号
原告:***,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永、王丹丹,河北正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男,住邯郸冀南新区。
被告: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柘汪镇响石村。
负责人:陈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红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