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5346号
原告:***,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善武,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宁,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响石村。
法定代表人:陈彬,董事长。
原告***与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79元,减半收取713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方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宇
书 记 员 穆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