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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大王坊村村民委员会、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2070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大王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大王坊村。
法定代表人:黄昌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斌,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2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
被申请人:董淑明,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星河湾一号。
第三人: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临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彬,董事长。
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大王坊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董淑明,第三人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大王坊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董淑明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大王坊村村民委员会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大王坊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董淑明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大王坊村村民委员会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宇
书 记 员 穆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