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5756号
申请人: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响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6709673091。
法定代表人:陈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敏,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龙山冶金集聚区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691309735P。
法定代表人:林孝光,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申请人:潘晓东,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人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潘晓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潘晓东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潘晓东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价值45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权利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振鎏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夏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