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执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龙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57028。
法定代表人:刘忠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文胜,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志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勒沟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717245760。
法定代表人:雷惠宪,职务:董事长。
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钦州志诚化工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钦州仲裁委员会(2017)钦仲案字第1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497800元、暂计利息587800元、仲裁费10846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志诚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位于钦州港XX的土地使用权一宗(面积33328.95平方米),对该土地使用权待先查封法院进行处置后才能参与普通债权分配。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志诚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分文。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志诚化工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符合其他恢复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符合其他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辉
审 判 员 樊 琼
审 判 员 李 洪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子钦
书 记 员 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