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志诚化工有限公司

防城港南磷磷化工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州港华普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02执6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南磷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曹玉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港华普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显开,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志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勒沟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雷惠宪,董事长。

被执行人雷惠宪,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钦州市钦**。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南磷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港华普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志诚化工有限公司、雷惠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0702民初2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志诚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钦州XXXXX房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9月2日起到2023年9月1日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或适宜执行的财产。

3、通过现场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所、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桂0702执6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陆善权

审判员  项 钦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郑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