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民再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雪润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曹家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泽县沙河镇绿色食品加工集中区(昭武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甘肃雪润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润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30日作出(2020)甘072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雪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甘07民终1053号民事判决。雪润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甘民申59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雪润公司委托代理人***、***及被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雪润公司申请再审请求,双方签订的《临泽鲁能开元酒业公司酒精资产产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人一次性出资310万元,收买被申请人拥有的临泽县境内鲁能开源酒业有限公司酒精资产及有关土地、设施。如果条件成熟,被申请人可将现白酒生产车间搬迁至自己的地块上。如因扩大规模的需要搬出,政府承诺以最优惠的土地价格予以解决土地问题,被申请人搬迁完成后所保留的原不动产无偿归申请人所有。上述约定说明申请人占有、使用本案争议的24件办公室是合同赋予申请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出让标的物,答辩人保留临泽鲁能开源酒业公司进大门左侧西至消防沟、北至办公室建筑物北墙、其他两面至围墙的一块地、地上附着物及白酒资产不做转让。被答辩人曲解合同原意,阻碍答辩人正常经营,意图侵占答辩人所有的不动产;2.案涉土地用益物权人是答辩人,两审判决公正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资产产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当解除或无效?***公司能否依据该合同约定主张返回房屋?
本案***公司作为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雪润公司返还***公司办公室24间;2、判令雪润公司停止侵害,给***公司腾出道路通行。***公司提出返还房屋、排除妨害的诉请是一侵权之诉,以其是案涉土地用益物权人,其所有的不动产产权证为依据,认为本案争议的24件办公室是无偿借用给雪润公司,故主张返还。而雪润公司提交《临泽鲁能开元酒业公司酒精资产产权转让合同》,以双方有合同约定为依据,主张其系合法占有。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2007年5月15日,莱芜鲁能开源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酒业有限公司的前身)作为甲方,与临泽县金玉酒精有限公司(甘肃雪润生化有限公司的前身)作为乙方、临泽县招商局作为丙方就出让临泽县境内甘肃省临泽鲁能开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酒精资产及有关土地、设施一事,签订了《临泽县鲁能开源酒业公司酒精资产产权转让合同》。一、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资产转让一事均认可。但双方对其中“其他约定”中“1、产权变更后,甲方原生产车间、库房、生产生活场所设施维持不变,乙方占用甲方办公场所使用状态也维持不变,双方不收取互占设施使用费。甲乙双方本着友好互利,互相谦让,以不影响对方正常经营为原则保持睦邻友好关系。2、如果条件成熟,甲方可将现白酒生产车间搬迁至自己的地块上。如因扩大规模的需要搬出,政府承诺以最优惠的土地价格予以解决土地问题,甲方搬迁完成后所保留的原不动产无偿归乙方所有。…”的约定理解上有争议。在双方签订的资产产权转让合同真实且有约定的情况下,本案纠纷的处理离不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综上,本案中***公司提出侵权之诉,雪润公司以双方签订的资产产权转让合同有约定抗辩,主张其合法占有。原一、二审法院对***公司所有的不动产产权证的具体内容是否包括案涉争议的24间办公室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明。原一、二审法院对资产产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没有作出认定,故雪润公司对争议的24间办公室是否构成有权占有无法得出结论。为查明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应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可对***公司释明,明确其诉讼请求是否需要变更,是否就资产产权转让合同的条款进行解除或变更。以利于查清事实、正确处理本案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7民终1053号民事判决和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20)甘072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